一、被告人蒋合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峰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彦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连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