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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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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1年夏天,他碰到刘名扬,刘名扬说能安排他女儿到中铁七局当售票员。到11月份时他去找刘名扬,刘名扬说工作差不多了,说他女儿的毕业证有问题需补办,让他拿3700元给他女儿办手续。快到元旦

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1年夏天,他碰到刘名扬,刘名扬说能安排他女儿到中铁七局当售票员。到11月份时他去找刘名扬,刘名扬说工作差不多了,说他女儿的毕业证有问题需补办,让他拿3700元给他女儿办手续。快到元旦时,刘名扬给他打电话说去帮他女儿办事不能空着手,又让他给刘名扬3000元。快到春节,他打电话问刘名扬,春节过后能不能让他女儿上班,刘名扬说能,刘名扬说春节去领导家再安排安排,又让他给3000元。过完春节,他再给刘名扬打电话,刘名扬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脱,一直到2014年4月份,刘名扬也没有安排他女儿上班。2014年5月份,刘某某到新郑市新建路派出所反映问题,他也来了。后来刘名扬父亲把刘名扬骗的钱退了,他出具一份谅解书和收到条。

6、证人时某甲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7、证人冯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常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8、图片资料、银行信息单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宁诈骗过程的事实情况。

9、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刘宁到案经过。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宁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宁因诈骗犯罪被判刑的犯罪情况。

15、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宁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宁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宁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3、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宁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刘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7个月零1日,应予折抵。即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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