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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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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利、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在对被告人王凯利、王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王凯利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凯利、王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王凯利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王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利、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凯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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