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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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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8、证人孙某某、郑某某、贺某� ⒑啬澄臁⒑啬臣骸⒑啬掣⑺锬臣椎闹ぱ裕っ�2014年5月4日上午,乡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王某某家违章建房,王某某家的人就提着贺某丁的名字骂,后来又到其家气站门口砸门、谩骂。孙某

8、证人孙某某、郑某某、贺某丁、贺某戊、贺某己、贺某庚、孙某甲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5月4日上午,乡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王某某家违章建房,王某某家的人就提着贺某丁的名字骂,后来又到其家气站门口砸门、谩骂。孙某某从老院回来走到气站门口,就与王某某家的人对骂并往气站院内走,被王某乙的五儿媳尹某某追上,两人开始厮打,王某乙到气站后从门口南墙上拿起一个出粪的铁叉,照着贺某辛(贺某丁)投了过去被电线杆挡住了,王某乙家的人就都上手对孙爱琴、贺某某乱打,王伟一巴掌打到贺某华脸上了,王小六把贺某华摁倒照着头上、身上乱打。郑某某证实王家的人没有进气站时,贺某某、贺某戊一人拿把铁锨在门口把门;贺某丁证实贺某某、孙某某、郑明阁参与打架了;贺某戊证实王某某家的人打人时就贺某某两口子还手了。贺某己、贺某庚、孙某甲证实,王伟一巴掌打到贺某华脸上了,贺某某一还手王某乙几个儿子就乱打贺某某。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罪名2014年5月4日接到报警,就到新兴气站查看情况,到气站大门口,看到两个妇女在大门里边撕打,姓王的人在外面站着,姓贺的人在旁边站着,两个妇女相互撕扯着头发,其就喊他们双方帮忙把人拉开,其继续劝两个打架的妇女。一会双方发生了群殴,因为注意力在两个打架的妇女身上,也没注意到双方怎么打起来的,其无法控制打斗场面,就打电话请求支援,没多大会双方停止了打斗,姓王的退出气站,双方又相互骂了一会。当时没有发现双方有明伤,只是开始两个打架的妇女脸上有抓伤,那个怀孕的妇女脸上的伤痕明显一些,脸上都是血。

10、证人耿某甲、任某某、陈某甲、姜某某证言,证明尹店乡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王某某家违章建房时,王某某的家人辱骂、殴打乡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

11、鉴定意见、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明王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12、视听资料,光盘,证明王某某及其家人到贺某某家去谩骂的情况。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住址和年龄。

14、医疗费单据一张,证明王某某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4484.80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贺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属没有发生的费用,待这笔费用发生后可另行起诉,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供鉴定费单据和住院期间被部队扣除津贴的证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鉴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交通费单据号码相连,不客观,但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期间发生了一定的交通费用,可适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贺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4484.80元、护理费60元、营养费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477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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