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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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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四)、2014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借机动三轮车拉电动车为由,将民权县花元乡小王村被害人孙某某的蓝色时风牌自卸机动三轮车骗走,该机动三轮车价值5000余元,后被告人程某某以1300元卖给废品收购站。

(四)、2014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借机动三轮车拉电动车为由,将民权县花元乡小王村被害人孙某某的蓝色时风牌自卸机动三轮车骗走,该机动三轮车价值5000余元,后被告人程某某以1300元卖给废品收购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挨黑时,其想着弄点钱花,就去了堂姐程莉莉家,当时她婆婆在家,其看见她家院子车棚子下面有一个机动三轮车,就想着把她家的机动三轮车骗走卖掉,其把她家的机动三轮车摇着后,给孙莉莉的婆婆说其的电动车爆胎了,用三轮车把电动车拉家里,她同意后,其就开着那辆三轮车去了民权县府后街东段东大河桥挨西边一条往南的路西边的废品收购站,当天老板娘说天晚了,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其又去了,因为急着弄钱,就当废品卖了,因为其没有身份证,她先给了其500元,后来其又拿着临时身份证去,她又给了800元,这辆三轮车是蓝色时风自卸型三轮车,不知道能值多少钱。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七点钟,程某某来其家说他的电瓶车在高速路南边去伯党的路上胎爆了,说用其家“时风”机动三轮车拉他的车,开走之后就没送回来,夜里其给丈夫孙某某一说,他把其吵一顿,其赶紧给儿媳程莉莉打电话说了,她一听借车的是程某某,就说其被骗了,让赶紧报警。其丈夫又去找程某某父亲,他父亲说他二三年没回来了,还说该报案报案,他父亲不会赔其钱。被骗的是辆天蓝色时风自卸三轮车,2009年买的,买时9900元,现在能值6000多元。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来报案哩,昨天夜里八点钟,其媳妇打电话说昨天天挨黑时程某某到其家说他的电动车没气了,用其的车去拉他的车,就把其家的机动三轮车开走了,这个人是个骗子。被程某某骗走的是辆蓝色时风牌自动翻斗机动三轮车,是2009年收罢麦以后在民权县城时风专卖店买的,买时9900元,不常用,跟新的一样,能值6000多元。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孙某某的邻居,在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家的机动三轮车被花元乡大王庄的一个人骗走了。被骗的机动三轮车是蓝色的啥牌子不清楚,当时有六七成新,他家的车就是农忙时候拉拉庄稼,平时不怎样用,他家还有车棚子,当时能值五、六千元。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和孙某某是邻居,他家在今年四月份被人骗走一辆时风牌蓝色机动三轮车,有七八成新,当时要卖能卖6000元。

6、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程某某开着一辆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来卖,车还比较新,他说给孩子交学费的,其也信了,价格是1000元左右,当时其没给清他,他拿给其办理临时身份证存根后,其才把剩下的钱给他了。

7、被告人程某某申请临时身份证的存根及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佐证。

另有书证:1、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2、刑事判决书,证实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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