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兀江伟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证明:JW20小口径运动步枪枪号:931841为原河南中州机械厂生产的步枪。该枪批量生产时间为1992-1995年,1995年下半年没有再生产过该型号枪支,原河南中州机械厂实施政策性破产前,即2002年前,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

证明:JW20小口径运动步枪枪号:931841为原河南中州机械厂生产的步枪。该枪批量生产时间为1992-1995年,1995年下半年没有再生产过该型号枪支,原河南中州机械厂实施政策性破产前,即2002年前,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原河南中州机械厂的库存枪支已全部销毁,由于该型号枪支生产时间距目前较长,该枪的其他信息资料无据可查。

陕县大营镇温塘村委证明。

证明:温塘村27组村民兀某甲有宅基地三座,路南二座,路北一座,3个孩子结婚成家后,每人各一座,路南二座分给兀某丙和兀某丁,路北一座分给兀江伟,现兀某丙和兀某丁在阳光小区购买楼房,原老宅十多年无人居住。

14、证人兀某甲证言。

证明:兀江伟曾拿一把小口径枪朝着兀某乙打了一枪,枪里没有子弹,兀某乙趁机逃走。2014年10月11日,兀江伟用小口径步枪在屋里开枪,导致兀江伟妻子赵某某右脚内侧受伤,后兀江伟在院里将床烧着,兀某甲到场后,赵某某趁机离开家。11日晚上20时左右兀江伟打电话让兀某甲将其女儿兀某戊送至其公司,兀某甲担心兀某戊安全,又怕兀江伟再拿枪出去闹事,便报警了。后兀某甲带着民警查获兀江伟存放在魏某某家的一个黑色帆布包,包内装有一把黑色带瞄准镜的枪支、一把木柄滑膛枪、一个气瓶及一个配件盒、一条毛巾被。后在兀江伟家客厅茶几上查获吸毒工具塑料瓶一个、锡纸两张,在兀江伟老宅院子东墙下的废弃煤炉里查获一把被报纸包裹着的小口径步枪。其在笔录说的兀江伟老院实际是其二儿子兀某丙和三儿子兀某丁的,兀江伟在老院结的婚,后来兀江伟批了一份宅基地盖了两层楼就搬出去了,说是兀江伟老院是叫习惯了,老院子也有十几年没有住了。

证人魏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兀江伟提着一个黑色的帆布包到魏某某家,让魏某某将黑色帆布包放到床下,后魏某某将该帆布包放至床下,11日晚兀某甲带着民警来到魏某某家让其将黑色帆布包拿出来,发现里面放了两把枪和其他物品,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将物品扣押。

16、证人赵某某证言、照片。

证明:兀江伟大约吸毒有十来年,前几年还很正常,今年4月份开始吸食冰毒,吸完毒之后产生幻觉,老觉得赵某某要害他,有时好端端的会上来打赵某某一拳或是踢几脚。2014年10月11日凌晨两三点钟,兀江伟说屋里有鬼,拿着一把猎枪在屋里乱转,朝屋里墙角地脚线打了一枪,当时赵某某站在兀江伟后边稍侧一点的位置,飞溅的小石子将赵某某左脚面击伤,兀江伟拿的是什么型号的枪不知道,也不认识,听公公兀某甲说是什么小口径。11日上午11点钟,兀江伟说家里床垫里有东西要害他,然后拿刀子将床垫划烂,后来说要把床垫烧了,担心兀江伟把家里房子烧了,赵某某就劝说兀江伟将床垫搬至院子点着,之后兀某甲和兀某丙来到家里,因为兀江伟吸毒的事情几人发生争吵,赵某某趁机离开家里去了西安散心。12日早上与公公兀某甲通电话,得知兀江伟要兀某甲将兀某戊送到兀江伟那里,兀某甲因为担心兀某戊的安全,就打电话报警举报兀江伟。

17、证人兀某乙证言。

证明:兀江伟以前一直吸毒,从今年开始掺杂着吸食冰毒,吸完毒之后精神亢奋,产生幻觉,整天想着有人害他,家里人劝不住,兀江伟还拿着小口径步枪和家里人闹事。2014年8月20号左右,兀某乙因有事去找兀江伟借车,当时兀江伟脾气很暴躁,一听说要借车便骂兀某乙,接着从沙发上抄起一把小口径步枪对着兀某乙,担心事态扩大兀某乙便跑了。2014年10月11日下午接到爷爷兀某甲的电话,说其父亲兀江伟在家里又闹事了,其母亲从家里离开了,其父亲兀江伟一直给其爷爷打电话,让把其妹妹送到兀江伟的公司,妹妹年龄小,家里人担心会出大事,无奈兀某甲便报警了。后来警察到兀江伟的公司将兀江伟带走。当天晚上警察在其家里老院和魏某某家里共查获三把枪:一支小口径步枪,一支五连发猎枪,一支气枪。

18、被告人兀江伟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从魏某某家中查获的一支汽枪、一支猎枪是兀江伟的,是从张汴矿山上捡的,一支小口径步枪是其在从灵宝回陕县的路上经过大王的国道边上购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兀江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的小口径步枪并不是兀江伟非法持有的辩护意见,经查,小口径步枪从兀江伟曾居住过的老宅院查获,从兀江伟身上查获一发双环牌5.6mm运动弹,根据鉴定意见及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情况说明小口径步枪可配装5.6mm运动弹,且证人兀某乙证言可证明被告人兀江伟拿过一支小口径步枪,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链条,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兀江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兀江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

涉案的滑膛枪一支、仿真气枪一支和小口径步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建东

审 判 员  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轲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