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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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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风国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证实“郭占文”及保证人“郭占修”、“郭占文”及保证人“郭占岗”、“周风山”及保证人“李春河”、“周风山”及保证人“曹存民”、“贾某甲”及保证人“徐风玲”、“周风国”及保证人“新乡市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

证实“郭占文”及保证人“郭占修”、“郭占文”及保证人“郭占岗”、“周风山”及保证人“李春河”、“周风山”及保证人“曹存民”、“贾某甲”及保证人“徐风玲”、“周风国”及保证人“新乡市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字迹均系周风国一人所写。

4、贷款手续

十七笔贷款合同等手续,证实了周风国利用虚假贷款人或担保人的手续贷出236.5万元的事实。

5、证人贾某甲证言

证明其曾找周风国贷过款,当时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周风国。关于2005年3月1日贷款19万元及2005年5月13日贷款9.5万元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不知道这些事。

6、证人常某某证言;

证明在2003年左右曾找周风国贷过款,后没贷出款,但身份证复印件和印章一直在周风国手里。不知道周风国用其名字做担保贷款的事情,贷款合同中常某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2007年12月16日,借款人周风国,担保人新乡市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两笔贷款共计50万元的贷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公章是真实的,但对该两笔担保当时不知情。2006年或者2007年,找周风国贷过款,周风国让其给他四套盖完公章的贷款手续,公司只用了一套,三套手续都在周风国处,怎么用的不知道。大概2008年信用社向其催要贷款才知道,为此公司还进了银行的黑名单。

8、被告人周风国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编造虚假用途贷款,用于做生意等它用。贷款合同中,凡是周风山的贷款签字都是其替周风山写的,他本人都没有到场。曹存民、李春河签字都是其签的。贾某甲以前做生意贷款,身份证跟印章都在其处放着,用贾某甲的名字立了几笔贷款,借款人、担保人都是其签的字。郭占文、于进城、常某某、郭占修、周风顺、常景村、郭占岗、邵明禄他们都不知道其用他们的名字贷款的事情。

以上事实和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风国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职务侵占罪中第6笔,因缺乏贷款人及担保人的证据支持,并且被告人周风国对该项指控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诈骗罪中被告人周风国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二被害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风国多次实施犯罪,数额巨大,案发后拒不退还,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风国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在诈骗罪中被告人周风国如构成犯罪,应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周风国对该起犯罪不予认可,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风国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关于职务侵占罪第6笔不构成职务侵占,本院予以支持;辩称关于职务侵占罪除第1笔50万元、第6笔10万元外其它16笔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第1笔属于正常贷款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职务侵占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周风国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根据被告人周风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风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周风国违法所得236.5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宋  素  芳

审判员 李  彬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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