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天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证实:(1)被告人李天旺反应的宅基地问题、打架问题已经解决落实到位。(2)其要求上访补偿费及因非访被拘留赔偿费不予支持。(3)李天旺写信反映乡干部欺上瞒下,指使张某某对其家进行恐吓、威胁、指使人进行投毒

证实:(1)被告人李天旺反应的宅基地问题、打架问题已经解决落实到位。(2)其要求上访补偿费及因非访被拘留赔偿费不予支持。(3)李天旺写信反映乡干部欺上瞒下,指使张某某对其家进行恐吓、威胁、指使人进行投毒、放火烧其大门及上访维权被非法拘留、洛阳市信访局强扣其身份证等问题均查无实据。(4)李天旺的上访属重访、缠访、闹访,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打击处理。

9、嵩县九店乡郭岭村委证明

证实:李天旺所反映的问题乡村均已经解决到位,李天旺仍不满足,又向乡政府提出赔偿拘留费用70万元的无理诉求,且不间断到北京进行非访,其行为是无理的缠访、闹访,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打击处理。

10、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

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九店乡人民政府来我所报警称:2012年至今,嵩县九店乡郭岭村村民李天旺数次到北京非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要求处理。接报后,我所迅速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2012年至今,李天旺先后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地区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0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首都及当地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2014年10月16日,我所民警在九店乡郭岭村张和沟组嵩汝路边将犯罪嫌疑人李天旺抓获。经审讯,李天旺对其2012年至今多次到北京非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户籍证明

证实:李天旺生于1965年8月10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旺故意违反国家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非信访机构寻衅滋事,制造不良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天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天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李天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天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