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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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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荣、尚玉真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1、被告人郭新荣供述,(1)尚玉真与她丈夫张某某通过我借郭某甲10万元钱,到期后,二人不还款,郭某甲找我要,我找尚玉真,尚玉真没钱还款。2013年5月份,尚玉真用张某某的房产证做抵押,我做担保,从王某甲那里借

1、被告人郭新荣供述,(1)尚玉真与她丈夫张某某通过我借郭某甲10万元钱,到期后,二人不还款,郭某甲找我要,我找尚玉真,尚玉真没钱还款。2013年5月份,尚玉真用张某某的房产证做抵押,我做担保,从王某甲那里借20万元钱,扣掉利息后,还剩10多万块钱,尚玉真给我10万元让我还给了郭某甲,余下的钱尚玉真拿走了。尚玉真用张某某的房产证借款的事张某某不知道。没停多少天,尚玉真又让我担保借王某甲10万元,她干啥用了我不知道,一分钱也没有给我。6月份,尚玉真所欠赌债都是我担保借的,人家追着我要,尚玉真没钱还款,就让我找王某丙做一个我的假房产证用作抵押,又借王某甲30万元。尚玉真把其中的20万元给我,让我还她所欠的债。(2)2013年5月22日,我和王美丽、王某丙用申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王世强10万元钱,房产证是王美丽和王某丙拿的,我不知道房产证是伪造的,我没有用钱。(3)2013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和尚玉真、王美丽,用张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王某乙20万元钱,我是担保人。借款后没几天,王某乙发现尚玉真用的是假证,我联系尚玉真,她一直躲着不见,但是尚玉真一直还着利息,王某乙也没有追究这个事。(4)2013年9月份,周某某找尚玉真要账找不到尚玉真,就找我要钱,我找王某丙办个假空白房产证,填写上我的名字,和王美丽用这个房产证抵押借莫某某15万元钱,扣除利息后余下135000元,我和王美丽分了,不是我分8万就是王美丽分8万,我用这钱还给周某某一部分。

2、被告人尚玉真供述,(1)2013年5、6月份,我用户名为我丈夫张某某的房产证抵押,我嫂子郭新荣为担保人,借王某甲20万元,后又借10万元,但没有房产抵押。过了两个月,用郭新荣找王某丙做的假房产证作抵押,以我的名义又借王某甲30万元,三笔借款的利息都是借款时先扣除。三次借款的理由都是说干工程用的,第一次的20万元借出后,我还了10万元的欠款,剩下的我打牌输了。第二次的10万元借出后,我平时支出和打牌花完了。第三次的30万元借出后,给郭新荣20万元,剩下的我还了赌债和用于赌博了。(2)我和郭新荣、王美丽用户名为张某某的假房产证,借王某乙20万元钱,扣除利息后剩余15或16万元,王美丽用2万,余下的我还了部分赌债,另一部分打牌又输了。借钱之前我告诉了王美丽房产证是假的,郭新荣也知道,这个证就是郭新荣让我去做的。借款后第二天,郭新荣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乙发现是假证,她让我拿出来27000元钱解决这件事。(3)我和王美丽用王美丽的假房产证借于某某15万元,扣除利息后到手10万元,我要么还赌债,要么赌博了。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杞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新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尚玉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郭新荣上诉称,尚玉真与张某某是夫妻,张某某在外地有工程项目,她不知道尚玉真用张某某的假房产证借款,受骗为其担保,她与尚玉真的家庭条件,有能力偿还借款,所借款用于工地工程,并没有赌博;贷王某乙的款时,王某乙明知是假证仍愿意贷给他们,她不知道申某某和张某某的房产证是假证,用申某某的房产证所贷款已还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轻判。

辩护人辩称,2013年5月9日和2013年5月17日尚玉真借王某甲二笔款属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郭新荣作为担保人,没有明确占有的故意;2013年5月22日郭新荣与王美丽借王某甲的10万元,已于案发前2013年10月份还清,不应再计算诈骗数额;2013年6月6日的借款行为,郭新荣与尚玉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尚玉真自己找人办理假房产证,郭新荣受骗为其担保,未占有该款,郭新荣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3年9月13日郭新荣向莫某某借款135000元,已还7.5万元,剩余6万元为合同诈骗数额。请二审法院根据郭新荣参与的实际犯罪数额30余万元,改判被告人郭新荣有期徒刑3-4年。

上诉人尚玉真上诉称,2013年5月9日借王某甲20万元是用自己家房产证抵押的,王某甲同意借款,郭新荣拿走23000元,2013年5月17日借王某甲10万元,王某甲同意,郭新荣拿走5000元,利息一直由尚玉真还,尚玉真认为这两起不构成合同诈骗;2013年6月14日借王某甲30万元,是郭新荣让她借的,郭新荣把扣除利息的钱全拿走了,尚玉真认为对这起借款不承担责任,不构成合同诈骗;2013年6月6日,王某乙明知他们用假房产证贷款仍愿意借给他们钱,假证不是她办的;2013年8月10日用假房产证向于某某借款所用假证不是她办的,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请二审法院轻判。

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郭新荣、尚玉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郭新荣、尚玉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两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工程需要用钱的虚假借款理由,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伪造的尚玉真和张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张某某的房产证,以抵押张某某房产证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并将所骗取款项用于赌博和挥霍,故上诉人关于用张某某的真实房产证抵押贷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尚玉真供述、同案犯王美丽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丙、李某某、万某某等人证言证实,郭新荣积极参与伪造假房产证,用申某某、张某某的假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诈骗,故上诉人郭新荣称不知道尚玉真、王美丽使用假房产证抵押贷款,受欺骗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新荣、尚玉真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提供他人房产证并附变造的证明文件或者利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或者明知用虚假产权证明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他人现金,并将骗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债务、赌博和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桥

审判员 苗 青

审判员 赵利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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