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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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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4)第056号关于对损坏的车玻璃和被盗窃的酷派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评估被砸的奔驰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1475元;悦动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

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4)第056号关于对损坏的车玻璃和被盗窃的酷派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评估被砸的奔驰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1475元;悦动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150元;酷派7295型手机1部,鉴定价格39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砸车玻璃的方法,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杰盗窃被害人秦X车包内的1000元现金和价值4400元的加油卡和被害人周X车包内美金1000余元的事实,经查现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杰在归案后不供认,同案人又未到案,公安机关也未提取相关赃物,且物价部门也未进行评估,故本院对此事实暂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杰的相关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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