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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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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启辉危险驾驶及上诉人陈冠超民事赔偿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部分陈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应当予以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部分陈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宋某某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776.42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陈某某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276.42元;

三、原审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共计6897.51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曜

审判员 杨凯民

审判员 孙志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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