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杜某某辩称金某某、茹某在救火过程中点燃林坡导致过火面积过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均未提及金某某、茹某在救火过程中故意点火的情节,且其该主张也没有证据证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郜留剑 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