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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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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3.证人贺某某(被告人陌陌群群友)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上8点多,郝省打电话让其到红妆国际娱乐会所唱歌,当时房间里9个人。当晚10点左右,杜某某结账时,因对消费金额有异议,郝� ⒍苡攵拍衬撤⑸矗

13.证人贺某某(被告人陌陌群群友)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上8点多,郝省打电话让其到红妆国际娱乐会所唱歌,当时房间里9个人。当晚10点左右,杜某某结账时,因对消费金额有异议,郝省、董杰与杜某某发生争执,其看见一个易拉罐滚到地上,啤酒喷了出来,杜某某捂着头坐在了地上,感觉是董杰用易拉罐打住杜某某的头了,因为只有董杰一个人拿着一罐啤酒。不知道郝省和董杰谁用脚侧踢了杜某某脖子一下,郝省用拳头照杜某某脖子打了一下,又照杜某某的腰部踢了两脚。郝省当时说如杜某某不结账就打他。

14.证人余某某(被告人陌陌群群友)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上,郝省、董杰等人一起到红妆会所娱乐。晚上9点多,杜某某去吧台结账,因对消费金额有异议,郝省对董杰等人说如杜某某不结账就打他。后其看见董杰用手里拿的一罐易拉罐啤酒砸了一下。

15.被告人郝省供述,供认2014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杜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到新华路红妆会所唱歌。下午4点钟,其和董杰等人到红妆会所二楼202房间唱歌。到晚上9时许,杜某某结账时对消费金额有异议。其就对董杰、贺某某等人说杜某某不结账就打他。其走的时候听到有人吵吵,并看到杜某某和他老表两个人打董杰,其就上前从杜某某的背后朝杜某某的背部和肩部打了几拳,董杰拿着啤酒易拉罐朝杜某某的头上砸了一下,杜某某就坐到地上了,董杰又朝杜某某踢了一脚。然后其和董杰就坐出租车离开了。在场的人除了其和董杰动手打杜某某之外,其他人没有动手。

16.被告人董杰供述,供认2014年6月16日下午,郝省打电话邀约到红妆国际娱乐会所唱歌。结账时杜某某对消费金额有异议,账没结就出来了,郝省就对其说杜某某不结账就打他。后杜某某就和他妻子及他老表一块向红妆国际里面的小卖部方向走,其和郝省就跟了过去,郝省先和杜某某吵吵了几句,接着郝省朝杜某某头上打了两拳,其见郝省动手了,就拿一罐易拉罐啤酒朝杜某某的头上砸了过去,砸住他前额,啤酒罐掉地上烂了。杜某某就坐到地上了,其又上前朝杜某某的肩膀踢了一脚。后其和郝省拦了一辆出租车离开。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省、董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郝省、董杰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为主犯。关于郝省、董杰的辩护人辩称郝省、董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之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郝省、董杰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杜某已、贺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尸体检验报告、病理解剖鉴定意见等证据,郝省、董杰因结帐问题对杜某某产生不满,即用拳脚对杜某某进行殴打,董杰还用易拉罐啤酒瓶砸中杜某某头部,使杜某某在原有大脑动脉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外伤、情绪激动致血管破裂,最终导致死亡,郝省、董杰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杜某某动脉血管破裂的原因之一,其二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多因一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二被告人委托其亲属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八万元整,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董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钦

审 判 员  张顺强

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寒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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