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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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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张某证明2014年11月21日,其开车和撒某某书记、前方庄的支书方某甲去了北京。石某某等人住的凤龙宾馆,方某甲劝他们回去,他们说要回去必须把他们花的费用拿出来,否则他们就留在北京,去天安门跪国旗,起初石某某

张某证明2014年11月21日,其开车和撒某某书记、前方庄的支书方某甲去了北京。石某某等人住的凤龙宾馆,方某甲劝他们回去,他们说要回去必须把他们花的费用拿出来,否则他们就留在北京,去天安门跪国旗,起初石某某提出要一万多元路费,后来经多次做工作,方某甲给了他们7500元,他们才同意回来。

撒某某证明2014年11月21日,听苌书记说前方庄几个人去北京上访了,让和村里的干部务必把他们劝回来,其和前方庄支书方某甲、司机张某开车去了北京。在北京凤龙宾馆见到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方某某他们几个上访人员。方某甲就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回去,结果做了几次他们都不回来。其就对方某甲说,无论如何不能让他们在北京非法上访,否则县里和乡里都要跟着丢人,你看着办吧。方某甲又找他们谈,让他们回去了,后来听方某甲说给了他们7500元钱他们才同意回去的。2014年11月27日石某某等五个又去北京上访了,村干部方某甲和方某某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回去,第二天村里又去做了几次工作。后来听方某甲他们说给了他们5000元钱,他们同意走了。

方某某证明2014年11月27日乡里让村干部去北京劝访,其和方某甲去北京接石某某等5名上访人员,其和村支书方某甲去北京凤龙宾馆和他们谈,劝他们回去,他们几个说想要我们回去就给我们5000元钱,不给的话我们就去闯中南海、闯大使馆,把乡干部、村干部都撤职。当时乡里领导都在场,要求我们务必把他们劝返,不然处理我们村干部,后来我们给了他们5000元钱。

唐某某证明石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其和方某甲、方某某一起去北京接访。到北京当天找到方某某等人,我们就跟他们谈,让他们回去,他们几个说想要我们回去就给我们5000元,不给的话就去中南海非访,把你们乡干部、村干部都撤职。

8、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方某甲陈述了2014年11月21日,其和撒某某书记及司机三人去北京接访。到了石某某等人住的凤龙宾馆里劝他们回去,他们让解决问题,并说“要回去必须把他们花的费用拿出来,否则他们就留在北京去天安门跪国旗”,县、乡里要求不能形成非访,否则要处理村干部。起初石某某提出要10000多元路费,后来经多次做工作,迫于压力给了他们7500元,他们同意回来了。2014年11月27日石某某等五人又去北京非访,乡里让我们村干部去劝返。在北京凤龙宾馆我们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回去,他们一直也没同意回家,最后他们几个说要想让他们回去就给5000元,不给的话要非访,不回去。后来给了他们5000元钱。

9、被告人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方某某供述了2014年11月份,和李某某、李某某、方某甲、石某某一起去北京信访过两次,这两次都是乡里撒某某和村支书方某甲劝我们回去,我们提出要回去,必须给解决我们去北京的路费。这次给我们5000元,我们每人1000元,上次给了多少我记不清了。

石某某供述了其去北京上访过几次,每次都是和方某甲、李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五人一起,到北京上访都是村干部方某甲、方某某、和乡政府撒某某书记过来接我们,劝我们回去。我们提出“回去得把地的事解决了,把我们路费费用解决了,我们就回去,不解决路费我们上中纪委刷身份证”。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早上在北京凤龙宾馆一个房间方某甲给了5000元钱,是李某某接的钱,每人分了1000元,在这之前11月20几号他们又给了我们7500元,每人分了1500元,谁给的记不清了,我接的钱。

李某某供述了其和方某甲、石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五人一起到北京上访,最后两次是村干部方某甲、方某某、和乡政府撒某某书记过来接我们,我们提出“要让我们回去把我们来回路费报销了”。最后一次是村干部方某甲给了5000元,李某某接的钱,每人分得1000元。上一次给了7500元,每人分得1500元,谁给的不清楚,这两次都是11月份的事情。

方某甲供述了其和李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五人一起去北京信访,后来乡里的撒某某书记、村主任方某甲、村副书记方某某去凤龙宾馆让我们回去,第二天上午他们又来说让我们回去,我们几个都没有吭声,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他们又来了,说给你们点路费,你们回去吧,我们当天回不了,明天再走,第三天上午他们又来了,方某甲在凤龙宾馆给了5000元钱,是李某某接的钱,每人分了1000元。还有一次还是我们五个,我们每人分了1500元,我是从石某某手里拿的1500元,这两次都是11月份的事情。

李某某供述了2014年11月20日左右和11月27日左右,和李某某、方某某、方某甲、石某某一起去北京上访过两次,两次都是乡里撒某某书记和村支书方某甲劝我们回去。2014年11月20日左右谁提出跟方某甲要的钱不知道,那次绍岭给了我们7500元。2014年11月27日左右,方某甲给我们5000元,每人1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该辩称不能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4日,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四、被告人方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宋  素  芳

审判员 李  彬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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