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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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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13)507、5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王某丙鼻背部之损伤属轻微伤,袁某面部、左眼之损伤属轻微伤。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4)

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13)507、5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王某丙鼻背部之损伤属轻微伤,袁某面部、左眼之损伤属轻微伤。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894号、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丙、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7、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8、辨认笔录

王某丙于2013年10月17日在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对殴打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范某某参与殴打。李某甲于2013年10月18日在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2013年10月8日在帝豪洗脚城201房间殴打他人的参与人进行辨认,辨认出范某某参与殴打他人。王某丙于2014年12月26日在封丘县看守所对殴打自己和袁某的嫌疑人进行辨认,经两次辨认,第一次指出照片中8号,第二次指出照片中4号(方某某),就是对其和袁某殴打的犯罪嫌疑人。袁某于2014年12月26日在封丘县看守所对殴打自己和王某丙的嫌疑人进行辨认,经两次辨认,第一次指出照片中2号,第二次指出照片中6号(方某某),就是对其和王某丙殴打的犯罪嫌疑人。

9、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王某某证明2013年10月8日晚上9点左右,和王某丙、袁某、高某某、王某甲在帝豪足浴城洗脚时,门突然被人推开,然后高某某等人就和那人发生争吵,这时过来三个人对王某丙拳打脚踢,其上前去拉架,被他们其中一个人用洗脚的木墩砸了一下,就从房间出来报了警。王某丙鼻子受伤了,袁某脸肿了。

王某甲、高某某均证明2013年10月8号20许,与袁某、王某丙、王某某、高某某在帝豪足浴二楼201房间洗脚过程中,被一个男子推开了房间门,然后双方发生口角,那个人拽住王某丙开始打,又从屋外进来几个人开始围着王某丙、袁某拳打脚踢,王某某趁乱出房间报了警,袁某面部左侧、鼻子、左手大拇指肿了,王某丙鼻子流血了。没注意他们是否拿东西打袁某、王某丙,但不打的时候见对方的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匕首。

李某甲证明案发当晚九点左右,有五个人喝过酒到帝豪足浴店206、208房间洗脚,他们到二楼大厅,201房间的门正开着,后201的顾客把门关上了,五人中的其中一个人把201的门推开就进到房间了,在屋里不知说了几句什么话,这个人赶快叫外面四个人到201房间打架,201房间有三男两女,这五个人围着其中两个男顾客开始打,打过之后,他们都下楼了,挨打的那两个顾客也跟下楼了。现场没有人拿刀。

马某甲证明2013年10月8号晚21时左右,其出去倒水时,听到201房间吵闹引起打架,不知道为啥打架。

郭某乙证明2013年下半年一天夜里,和几个朋友在封丘县平等路北头一个夜市上吃饭时看见方某某脸上有血,听说和别人打架,具体情况他没有说,借其100元钱看病了。

被害人王某丙、袁某的证言

王某丙证明 2013年10月8号晚21许,和袁某、王某丙、莎莎、琳琳在南干道帝豪足浴二楼洗脚时,突然闯进来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然后双方发生口角,接着该男子就走到其跟前用手打王某丙,被躲了过去,然后该男子使脚踢其左腿,紧接着又进来了三、四名男子,往袁某和王某某他俩那边去了,就赶快上前去拉,这时候对方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用拳头往其鼻子上打了一拳,其用手和对方的几个人互相推搡,这时对方的三四个人对袁某拳打脚踢,他们打过袁某之后就从房间里出去下楼了。当时鼻子流血了,左腿肿了,袁某左脸肿了,打架时没有人拿东西。

袁某证明2013年10月8号21时许,和王某某、王某丙、还有琳琳、莎莎在帝豪足浴洗脚,服务员正在给其按摩时屋里乱了,就赶紧坐起来看,还没有反应过来有两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蒙了,后来咋打的不清楚了,等清醒过来时,人都已经在楼下了,其面部左侧和鼻子、右手大拇指被打肿了,小涛脸部有点伤。对方有六、七个人,他们有个穿红色上衣的人拿了一把小刀。

11、被告人范某某、方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范某某供述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和段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石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南干道帝豪足浴店洗脚,到二楼走错了门,与对方发生争吵,就叫上一起来的四个人过来骂对方,并跟对方的两个男的打了起来的事情经过。

方某某供述了2013年10月8日晚上,和范某某等人在南干道帝豪洗脚城二楼休息时,听到范某某在外面喊打架了,然后几个人就跑到房间和对方乱打,被洗脚城老板拉开,的事情经过。

段某某供述了 2013年10月8日晚上,和范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石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南干道帝豪足浴城房间沙发床上等按摩的技师,范某某出来打电话,过了有两、三分钟,听到范某某和对面房间人骂,我们四个就去对面房间里也和他们对骂,范某某下手打其中一个男的,随后秦某某和小贺下手打另外一个男的,我朝其中一个男的身上踢了一脚的事情经过。

石某某供述了 2013年10月8日的晚上21时许,和范某某、段某某、秦某某、方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帝豪足浴店洗脚,范某某走在后边打电话,他们四个在房间里等服务员的时候,听见范某某在外面骂别人,一两分钟后范某某到房间里叫他们四个,让跟着他到对面房间去,他们四个就跟着范某某去了对面房间,范某某冲着房间里一个男的脸上就是一拳,他们几个就跟着打对方的其他人,其朝一个男的脸上打,被对方一把抓住头发,其摔倒在地上,就感觉那人用脚朝后背上踢,其起来后朝对方打了几下,后来他们就下楼了。

秦某某供述了 2013年10月8日晚上21点左右,和范某某、石某某、方某某、段某某他们五个人吃过饭到封丘县南干道上的帝豪足浴店洗脚,他们一起上的二楼,二刚因为打电话在最后边走,他们四个在房间里等服务员的时候,听见二刚在对面骂别人,一会二刚开门进来叫他们,说别人无缘无故骂他了,让他们跟着他到对面房间,到了对面房间二刚朝着里边一个男的就是一拳,然后他们几个也跟着打,有一个男的站在按摩椅上,其抓着该男子的衣领拽了下来,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最后都倒在地上了,后来不知道咋分开了当时他们五个都参与打架了,对方有没有人受伤不知道,他们打架的时候都是赤手空拳,没人拿东西。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方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方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石某某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因拐卖儿童罪、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8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辩称去拉架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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