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陈述2014年12月10日20时多,驾驶车行驶至黄池路与振兴路十字路口北时,看见一辆轿车撞到一辆电动车,司机下车,也不看被撞倒的骑车人,直接向北走了。其赶紧去追那个轿车司机,看见同事孙某丙在旁边,招呼孙某丙去拉肇事司机。在府前街抓住那个人,孙某丙身着警服在前,一直说:“我们是交警队的,你发生交通事故跑啥呢,不能跑。”司机一直骂,还用手打、用脚踢孙某丙。其在后面拽着司机,司机用手打并拽着其头发,将其摔倒在地。旁边有三个人帮忙抓这个人。后特勤的同志来处置,司机一边和他们打,不配合工作,大声叫骂。司机被控制带到公安局途中一直打特勤的同志,还不停的骂他们。 孙某丙陈述2014年12月10日20时40分许,一辆蓝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轿车司机下车向北走,边走边打电话,其赶紧追那个司机。李丙说:“孙某丙,赶紧追那个人,别叫他跑了。”在府前街下坡处追上那个人,李丙后边拽住他,其在前边挡住他,夺下他的手机,抓住他的双手说:“你碰住人了,跑啥呀跑。”那个司机用力挣扎,手来回抡,手碰着其嘴角了,穿的警服被那个司机弄烂了,手指也受伤了。司机用手拽李丙的头发,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司机控制住按倒在地,司机一直想挣脱。特勤队人员来了将司机带到局里,在这期间司机一直大骂,不配合特勤队员工作。 刘乙某陈述2014年12月10日20时30分,骑电动车走到新阳光超市南边时,突然间没有意识了,后在医院治疗,听说是在那发生了事故。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4年12月10日晚上跟刘甲、樊卫军、张超、张新、焦永亮、郭冲还有樊卫军他媳妇在平等路上的地锅鸡饭店喝过酒,其开着车顺着黄池路向南走,走到新阳光超市门口时将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撞倒了,由于害怕,就下车往车的后方走,准备找医生来给伤者看病,一边走一边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走到府前街的下坡路那时被两女一男拉住胳膊不让走,其挣扎,想甩开他们几个,他们三个还是不松手,其和他们三个人支搏了两下,一直在挣脱,最后被按在地上了,后来又去了几个人将其带到公安局的事实经过。 10、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乙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1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检验结果: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87.91mg/100ml。 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证明前制动装置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后制动具体效能无法检测。转向装置效能符合相关要求。照明装置效能无法检测。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焦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4、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为拘役九个月,并成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