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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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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王某甲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和王某乙、两位民警一起到后桑园村温某某家找温某某,温某某从外面回来,看见王某乙开口就骂,并跑到家拿了一块砖头想砸王某乙,民警让王某乙坐到警车里。温某某又拿一把铁锨朝警车右前轮

王某甲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和王某乙、两位民警一起到后桑园村温某某家找温某某,温某某从外面回来,看见王某乙开口就骂,并跑到家拿了一块砖头想砸王某乙,民警让王某乙坐到警车里。温某某又拿一把铁锨朝警车右前轮拍了一下,铁锨折成两截,并扬言要砸警车,同时对民警进行辱骂,高警官进行制止,夺温某某手中的铁锨把,温某某不服从民警命令,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温某某将高警官的左手掐流血了。

温某证明温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锨准备拍司庄卖肉的,被其和派出所民警阻拦,同时让司庄卖肉的那个人上了警车,温某某用铁锨往警车右前轮处的地上拍了一下,铁锨把折了,铁锨弹到警车上,这时派出所民警和温某某同时去捡铁锨把,二人一人抓一头,派出所民警的手被弄流血的事情经过。

温某甲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钟,温某某从外边回来,看见报案人就去打,被派出所高某某拉住,温某某又去警车上拽报案人,也被民警制止住,然后温某某拿了一把铁锨要砸警车被其阻止,然后派出所民警带着报案人开车离开了。高某某的一只手掌流血了,说是温某某掐伤的。

王某乙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和王某甲及两个民警去荆隆宫乡后桑园村找温某某,温某某当时不在家,过了一会温某某骑摩托车来了,下摩托车后就脱掉大衣并开始对其大骂,后又回家拿了一把铁锨出来,说要拍死其,被派出所民警拦住,民警让其坐到警车里,看见温某某拿铁锨要去拍民警,民警就去和他夺铁锨并相互撕扯起来,温某某还跑到警车边往警车右前轮处拍了一铁锨,后来在警车里看见和温某某争夺铁锨的民警左手大拇指流血了。

6、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5年1月3日下午15时,和协警李金龙、受害人王某乙从温某某家返回的途中,碰见温某某骑着摩托车回家,温某某下车后看见王某乙就破口大骂并前去殴打,其赶紧阻拦,温某某随后就跑回家拿了一把铁锨殴打王某乙,其让王某乙、李金龙坐到警车,并去夺温某某手中的铁锨,二人在争夺过程中,其对温某某语言警告,温某某就骂其,并将其左手大拇指内侧第二关节处掐流血了,温某某后跑到警车旁用铁锨狠狠的往警车右前轮处夯了一下,铁锨把都被夯折的事情经过。

7、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回家后,发现派出所的人领着卖肉的人在家,卖肉的人在警车上坐着,就上前拉那个卖肉的人,被其父、母及哥哥温某甲阻拦,其拽着派出所民警的衣领往后推了他一下,该民警拉着司庄乡卖肉的这个人走,其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锨准备打司庄乡卖肉的人,又被一个民警拦着和其争夺铁锨,争夺中,其抓着派出所民警的手把他抓伤的事情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宋  素  芳

审判员 李  彬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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