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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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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4、证人陈某某(某某单位2书记)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单位2书记,2014年6月2日上午8点多,主任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单位说有事要说,我就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和我说通过前几天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张国庆在

4、证人陈某某(某某单位2书记)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单位2书记,2014年6月2日上午8点多,主任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单位说有事要说,我就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和我说通过前几天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张国庆在昨天找过他,说张国庆在廉洁自律方面把关不严,收到一些礼金,张国庆听了前几天洛阳市纪委王书记指示后,决心全部上缴市廉政账户,并说张国庆现在去银行交钱,等他交钱回来后,由我们两个和他谈。到11点多的时候,张国庆到王某某办公室讲,由于放假,银行对公业务节假日不上班,他等上班就主动把钱上交。6月3日下午2点多,张国庆到我办公室,向我递交了情况说明及他向廉政账户交款的凭证复印件。

5、证人茹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小学1改造工程也叫某某小学改造工程,该工程在2009年下半年,由管委会下文件重新建设,前期由某某单位4负责委托设计单位,某某单位5出施工图后,根据要求由某某单位负责编制预算及招标。拿到图纸后,张国庆局长安排某某律所编制预算,预算金额260余万元。在卖标书截止后,张国庆向我要取各投标单位名称,我就统计后交给他。在开标前两天的下午,张国庆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详细询问我某某小学工程预算情况,我从专业角度把详细的钢筋水泥指标按量给张国庆汇报,最后张国庆问我投标单位可能中标价大概多少,我仔细思考了一下,根据2008年市属几个学校中标的优惠状况,说“估计降幅在10%-15%之间就可以,再多的话虽然会中标,但后期变更签证会增多,设计变更和预算外签证年10%以上,12%最好”。该工程于2010年1月20日开标,中标金额223.76万元。中标单位是某某公司,委托代表人林某某。包含追加的原围墙、大门、附属楼、操场等附属工程,竣工决算价格为560多万元,工程款拨付情况是由张国庆安排某某单位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的,具体怎样付款我不清楚。

某某宾馆六号楼改造工程于2009年7月送某某单位审核,某某宾馆送审金额是3000多万元。张国庆安排某某律所1做预算审核,审定价格为1800多万元。该工程2009年9月底开始招标,在开标前一天,张国庆问我大概多少钱可以中标,我根据市场行情简单测算了一下,中标价1600多万元比较合适。最后定为某某公司1为某某宾馆六号楼改造工程中标人,中标价格在1700多万。工程是由某某单位拨款的,在进度款拨付审核中,我只是审过几次,由于预算是精业事务所审核的,我就根据甲方、监理方、施工方复核过的工程量,投标之时的工程量单价,加上到现场复核,粗算进度造价,口头向张国庆汇报,张国庆安排某某单位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拨付,具体每次拨钱我不参与,不清楚拨付情况。

6、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证实某某宾馆委托某某单位对某某宾馆办公、宿舍楼改造工程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情况。

7、任职通知。证实张国庆于2009年主持某某单位工作,2012年2月17日开始主持某某单位中心工作,2013年1月任某某单位5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8、某某公司1联系函、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签到表。证实黄某某代表某某公司1、林某某代表某某公司2参与某某宾馆改造项目参与投标,及某某公司1中标情况。

9、施工合同。证实某某宾馆与某某公司1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10、某某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结算报告等书证。证实林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某某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该工程经过验收已于2010年9月移交使用。

11、营业执照。证实某某小学工程系林某某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工程中林某某自负盈亏,另证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12、某某单位5相关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情况说明。证实某某单位5系机关法人,以及某某宾馆、某某院与某某单位5之间的关系、经济往来等情况。

13、张国庆书写的自查报告、工商行某某账户缴款单、某某单位5班子会议记录。证实张国庆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班子会议后,自查自纠,主动将253500元上缴某某账户,书写了自查材料。

14、洛阳市纪委二室、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证明各一份。证实2014年5月,洛阳市纪委在办理某某单位5副主任兼某某宾馆总经理王某1案件中,发现张国庆有收受他人贿赂问题,在对张国庆“两规”期间,张国庆如实供述了收受黄某某20万元和林某某5万元现金问题,检举、揭发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万元问题,经查证属实。2014年7月11日,洛阳市纪委将张国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将张国庆传唤到案后,张国庆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的犯罪事实。

15、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张国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国庆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庆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国庆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依法可对张国庆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国庆的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宁  念  渠

审判员 解  晓  生

审判员 张  乐  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杰(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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