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冠河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李冠河家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以酌情对李冠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冠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人民陪审员 牛姝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