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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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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河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冠河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李冠河家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以酌情对李冠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冠河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李冠河家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以酌情对李冠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冠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人民陪审员  牛姝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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