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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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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钢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书,证实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欣置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将济源市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发包给安欣置业公司,并委托思礼镇人民政府将应付给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0万元万洋

2、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书,证实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欣置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将济源市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发包给安欣置业公司,并委托思礼镇人民政府将应付给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0万元万洋大桥及引线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安欣置业公司。

3、转账支票及相关账册资料,证实李金钢将转账支票背书转入其个人账户。

4、安欣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工程公司工资表,证实安息置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向李金钢等人发放工资。

5、借条,证实李乙提供的李金钢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借条上约定有利息。

6、李金钢以及李乙、李某丙、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2年12月6日转入50万元,当天向李某丙账户转款3万元、向李乙账户转款5万元,2012年12月6日取款10万元,2012年12月8日取款20万元,2012年12月10日向程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

7、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金钢到案情况。

8、安欣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资表等,证实李金钢经王宣和介绍到公司工作,工资由安欣置业公司支付,为安欣置业公司员工。

9、济源市安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济源市永发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证实案发时田景霞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

(四)辨认笔录,证实张建军辨认出李金钢就是安欣置业公司办理手续的财务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钢利用担任安欣置业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50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李金钢及其辩护人关于李金钢不是安欣置业公司的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金钢的供述及李乙、周鹏、曹秋花、王立、王宣和等证人证言,均证实李金钢系安欣置业公司财务人员,且有工资表等书证予以佐证,李金钢也实际履行了代表安欣置业公司领取工程款的工作职责,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作为安欣置业公司的财务人员领取涉案工程款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金钢关于其将涉案款项按照田景霞要求取出后归还了田景霞债务的辩解理由,经查,李金钢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说不清款项去处,当前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将款项用于归还田景霞的债务;相反,银行交易记录、借条及证人李乙、李某丙、程某某等证言证实其将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金钢没有非法占有该50万元工程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金钢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工程款后至今拒不向单位交付,且否认应当向单位交付,并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足以认定其具有将该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金钢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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