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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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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利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1.证人卢某戊(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八九时许,其拿铁锨在现场西边开荒地,见十组几个妇女在小树林里挖电缆线,其也过去挖了两三下。卢某某后来也到了现场,与开发“武山花苑”的李某甲等人

11.证人卢某戊(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八九时许,其拿铁锨在现场西边开荒地,见十组几个妇女在小树林里挖电缆线,其也过去挖了两三下。卢某某后来也到了现场,与开发“武山花苑”的李某甲等人说话。后派出所的人到了,让大家到政府协调此事,因政府没有人处理,大家又返回现场。刚走到公路上,从远处见小树林挖沟处,卢某某母亲和一两个妇女往挖电缆的沟里捡树枝树叶,后卢某某母亲拿打火机将火点着,大家见点着火了,都不敢往前去,卢某某去了现场,后来火越来越大,听见着火处“砰砰”响了几声,群众一看出事了,都赶快离开回家了。烧毁的电缆线当天正在使用。

12.证人张某某(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火是其点的。

13.证人卢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家和卢某某家住得很近,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80多岁了,一直住在卢某某家里,母子俩的关系可以,经常说话。

14.证人周某某(济源市思礼镇供电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11时许,其接到供电所值班人员电话称,思礼镇政府西边供电有电缆起火,其和工作人员范志平一起到现场,发现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的电缆线被人为从土里刨出来。听说是有人将地上的树枝、树叶点着,故意将电缆线烧毁引起短路。被烧的电缆线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电力设备,当天电缆正常使用通电,除电缆线被烧毁,没有其他电力设备损坏。电缆线被烧坏后断电,工地停工。电缆线的上游是10KV高压,电缆线从10KV郑坪线北勋油厂支线6号线杆接下来,安装了三项跌落开关保险,电缆线被烧毁后引起短路,三项跌落开关保险自动烧断,保护了线路。这条线路上游是郑坪线的一个支线,支线和郑坪线连接处有智能开关,这条线是北勋油厂支线,给北勋油厂、砖厂供电,以前也给思礼村那一块地抗旱用电供电,这条支线内总共有四台变压器。

15.用地协议两份,证实2011年11月7日,思礼镇政府分别与万洋公司和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签订用地协议各一份。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提供给思礼镇政府96.65亩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思礼镇政府将该土地提供给万洋公司进行职工住宅楼建设。

16.济源供电公司思礼供电所证明一份,证实“武山花苑”200KVA变压器供电设施,T接在10KVI郑坪线北勋油厂支线6#杆。2013年12月3日11时许,供电所值班人员接到报修电话称思礼镇政府西边工地有电缆冒火。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被爆电缆是万洋公司(“武山花苑”)供电线路,电缆好像被人为挖开,地上树叶着火引起电缆断路烧毁,下线电缆跌落开关三相保险丝全部烧断,没有引起该10KVI郑坪线线路跳闸事故。

17.万洋公司及“武山花苑”筹建处出具的用电情况说明,证实“武山花苑”小区用电是在高压10KV上接的专用线路,专供“武山花苑”小区建设用电。在2013年12月3日正常使用情况下遭到人为破坏,被迫停工。

18.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思礼社区警务队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12月3日9时许,接到万洋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武山花苑”工地有人阻拦施工,民警赶到现场,见现场西侧小树林里思礼村十组几个村民,用铁锨、镢头正在挖地埋电缆线,卢某某在旁边吆喝:不让戳保险,给我挖,把电缆线刨出来,不让从我们地里过。经工地负责协调工作的李某甲等人及民警劝说,卢某某答应到镇政府协调处理。卢某某在离开时对挖沟的几个村民吆喝道:到政府若没有说法,把电缆线刨出来烧了。到思礼镇政府说明情况后,因有其他警情,民警先行离开。11时许,又接到报警称:卢某某带人将电缆线烧毁了。民警赶到现场,挖电缆线的人已离开,电缆线已被烧毁。

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实现场的情况及村民挖掘电缆线的情况。

20.工程预算书及鉴定意见,证实经河南省红发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编制被烧毁电缆的维修及试验费用工程造价为20833.72元。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电缆价值12209元。

2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思礼镇思礼等(3)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的批复、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济源市3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备案的通知,证实思礼村土地符合济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该项目于2012年12月7日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4月9日经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22.卢某某书写的认罪书,证实其真心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2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前科情况。

2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其所在居民组与万洋公司之间的占地补偿问题,组织、煽动村民故意毁坏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的电缆线,造成电缆线损失价值12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村民及实际点火人张某某是自发去的工地,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万洋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十组居民韩某某、卢某己的证言相印证,同时结合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为解决与万洋公司之间的纠纷,组织、煽动、指使他人挖掘、烧毁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的电缆线,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因村企关系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郭继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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