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振兴 审判员 王守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