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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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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廷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3、被告人黄廷宝的供述,2014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刘某想弄点货(毒品)去卖,正好也有人想要,刘某就联系好方城一家出货的(卖毒品的),并让柏根开着一辆逍客牌轿车(车牌号尾数为155),拉着我和刘某一起到方城

3、被告人黄廷宝的供述,2014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刘某想弄点货(毒品)去卖,正好也有人想要,刘某就联系好方城一家出货的(卖毒品的),并让柏根开着一辆逍客牌轿车(车牌号尾数为155),拉着我和刘某一起到方城县拐河街再往山上方向一个老表家里,老表具体不知道叫啥名字,有个三四十岁,是方城本地人,刘某去拿的货(毒品),他给我们按800元一包,按一克200元给的,这一包大概有个四克左右,总共给刘某三包,刘某给他2400元,然后再回来的路上我将货分成15个小包,1个大包,一小包划120元,一个大概二分多重,1个大包,大包1克多点,我给“六哥”7小包,自己身上还剩6小包、1大包,还剩下的2小包,1小包给柏根了,另外一小包给刘某了,我把剩下的这些藏到裤子布袋内,被你们检查时发现被扣押了。我在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还给过一个叫赵某某的男的,在石桥镇街上我的住处给他的。大概有四五次。今年8月初、8月中旬、8月底各三次,每次给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每包按100元给他的,9月十来号,我给他半包毒品“海洛因”,他给我50元钱。今年9月初,我在石桥镇街我的住处卖给刘某1小包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按100元,之后隔一个星期卖给他一小包,又卖给他两小包,总共卖给他3小包。昨天下午,我花30元在南阳市长江路终生缘旅社302开的房间,一个女的叫小芬、“六哥”,还有刘某,还有一个大个子男的,不知道叫啥名字,他们在房间内“溜冰”(吸食毒品“冰毒”),后又吸食毒品海洛因,我只是吸食毒品海洛因,前几天才溜过“冰毒”。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10月18日下午,有人要货(毒品),我就联系的方城县一个出货(卖毒品)的人,然后我和黄小宝(黄廷宝)一起,让柏根开着一辆逍客牌轿车(车牌号尾数为155)拉着我们一起到方城县拐河街往山上一个“老表”那儿拿货,我给老表2400元,他给了俺们三大包,一包4克左右,按200元一克卖给我们的,在回来的路上黄小宝把这些分成小包,分了大概十来包,他这样好卖,回来后在南阳市长江路汽车南站附近终生缘旅社楼下,黄小宝卖给“老六”毒品海洛因,但卖给他多少不清楚,“老六”给我1500元,我又把钱给伯根了,因为俺们去时拿货是借伯根的钱。因为我想跟着他,蹭着能吸,自己能落点好处,同时这次是我联系的出货的人,具体黄廷宝咋卖我不清楚。今年9月份,黄廷宝卖给我白粉海洛因有两三回,每次都在石桥镇街上给我,一小包100元,我都用锡箔纸吸了。从方城回来后那天晚上,在终生缘旅社302房间,我和黄廷宝,还有一个叫小芬的女的,老六等人一起在这个房间内先用自制塑料冰壶溜的冰毒,吸完俺们几个又用锡箔纸玩的“白粉”(海洛因),俺们几个刚吸完,就被进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并经法庭出示、质证,二名被告人对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廷宝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伙同黄廷宝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廷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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