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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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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4)240号:爱玛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速派奇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绿佳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英克莱自行车式

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4)240号:爱玛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速派奇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绿佳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英克莱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元、无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凤凰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电动车电瓶八块价值人民币300元。以上合计鉴定价值6400元。

5、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闻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闻某有犯罪前科。

(3)证据保全清单

(4)物证照片

(5)发还清单

证明2014年10月26日被害人黄甫春萌领走爱玛电动车一辆。

(6)梅溪分局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闻某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盗窃的一辆蓝紫色带伞把的电动车以220元卖给伏牛路的穆某某,后穆某某拆解卖废品了,因该电动车无实物,也无受害人材料,故卧龙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没有做价格鉴定。

(7)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

证明被告人闻某的以往的犯罪事实。

(8)抓获经过

2014年10月26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南阳市人民路与中州路交叉口时发现闻某推着一辆电动车形迹可疑,后将其控制带回询问,闻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闻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闻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次数、数额、前科、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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