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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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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定和村村民,于2013年11月30日凌晨0点左右,被张某某叫到棋牌室,后与张某某、“草包”一起将王某某带到龙源湖公园内进行威胁,张某某要求王某某承认在棋牌室与“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定和村村民,于2013年11月30日凌晨0点左右,被张某某叫到棋牌室,后与张某某、“草包”一起将王某某带到龙源湖公园内进行威胁,张某某要求王某某承认在棋牌室与“小杰”打通张,后柳伟伙同柳某某和他伙计过来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之后,柳伟三人开车将王某某带回棋牌室,其与张某某、草包走回棋牌室。之后其与张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小杰”拉到中海丽江的小区物业部二楼一个房间。其因害怕待了二十分钟左右后离开。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定和村村民,2013年11月29日晚六点左右,其与张某某、王某某、“小杰”在柳庄村棋牌室打牌,后张某某怀疑其他两个人打通张并打电话叫人,其与“小杰”留在棋牌室,张某某带着晁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走;柳伟和他带的两个男的、柳某某也离开棋牌室,一个小时后,所有人都回到棋牌室,“小杰”不承认认识王某某,又因到宾馆没有找到“大伟”,柳伟对“小杰”进行殴打。之后张某某带着柳某某、晁某某等人把王某某、“小杰”带走。

5、证人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定和村村民,绰号“草包”,2013年11月30日凌晨0点多,张某某打电话叫他到柳庄村柳伟的棋牌室,到棋牌室后,见到张某某、柳伟、张某甲还有两个新乡人,因为两个人不承认出老千,柳伟让张某某带一个人走,张某某带着其和张某乙拉着两个新乡人中瘦一点的(就是王某某)到了龙源湖公园,在龙源湖公园东侧湖边,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三个人威胁要把他扔进龙源湖,张某某拿走了王某某身上的苹果5手机,后柳伟等人来了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回到棋牌室后,其与柳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这两个新乡人拉到了张某某在中海丽江的物业部二楼一个房间。第二天晚上,柳伟叫其去棋牌室,柳伟说新乡人一共退了10000元,张某某、柳某某各分3000元,剩下的钱在他那儿,留着请大家吃饭,张某甲说他输了钱,看能不能退点钱,柳伟说退给他600元,张某甲嫌少,说不是还扣了新乡人的手机和钱了嘛,柳伟不知道扣手机的事,就吵了起来,其和张某乙就先走了。

6、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30日晚六七点的时候其到柳庄棋牌室找张某某,在棋牌室门口看到张某甲的朋友在和柳伟吵架,说别人的钱都退了,张某甲输的钱为啥不退,随后其与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到摩登街对面大槐树饭店吃饭。吃饭时,张某某说有人在柳伟那里打通张被发现,让打通张的人把钱退了,张某甲说他也输钱了但没退,随后吃完饭各自离开。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王某某的哥哥,其在2013年11月30日上午接到王某某的电话,向其借5000元钱,没告诉其用途,王某某告诉其一个邮政的银行卡号,户名叫柳伟,其先后向卡里汇了2000元、3000元,共计5000元。到了晚上,王某某来找他,说在焦作被人打了,还关了一晚上,还被人泼了凉水,当时王某某神智有点不清,还发烧。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抓获证明,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民警于2013年12月15日12时许在焦作市柳庄村柳伟家中将被告人柳伟抓获。

10、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被告人柳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1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赵某某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被扣押。

12、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本案“大伟”、“小杰”未找到,张某某、柳某某、李某某、“老怪”在逃。

13、打款记录,证明“小杰”朋友及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向柳伟卡上打了共计1万元。

14、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右耳后侧、左手中指、右膝盖的伤情情况,其在解放军第91中心医院门诊就诊情况。

15、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能够辨认出姬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晁某某、李某某、柳某某、张某某、柳伟。

16、被告人柳伟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和羁押证明,证明柳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9日接受被告人柳伟妻子赵某某提交的手机两部及现金7300元,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哥哥王某甲苹果5手机壹部及现金7300元。

18、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多次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但联系不上,后与其哥哥王某甲取得联系。

19、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证明和领条各一份,证实柳伟身上的随身财物5000元已由其妻子赵某某领走。

2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扣押的两部手机其实是分别从张某某的朋友张某丙手中和柳某某手中取得的。

2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给赵某某的三星手机是张某某送的,还证实其认识一新乡男的,名字叫“大伟”,2013年底的时候,“大伟”带了一个瘦低个的新乡人一起去棋牌室打牌,第二天又来了一个瘦高个新乡人来打牌,他们一直赢钱,其怀疑他们三人是一伙的事实。并能辨认出“大伟”带去棋牌室打牌的那个瘦低个的新乡人就是王某某。

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初的时候,其在柳伟的棋牌室见过一个叫“大伟”的新乡人,到了2013年底的时候,见“大伟”还领了一个瘦低个的新乡人一起去打牌,过了一两天,棋牌室又来了一个瘦高个新乡人,老是赢钱,并怀疑三人是一伙的事实。并能辨认出“大伟”带去棋牌室打牌的那个瘦低个的新乡人就是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伟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继林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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