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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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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冉某某、郉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2年几月份记不清了,一天夜里我和马某某步行从郉某某家出来到史屯村东边的路边,见停有两辆货车,我俩盗取了货车上的两组四块电瓶,放到史屯村东北角地里一个坑里,用草盖住,然后我俩去郉某某家了,第二天我俩

2012年几月份记不清了,一天夜里我和马某某步行从郉某某家出来到史屯村东边的路边,见停有两辆货车,我俩盗取了货车上的两组四块电瓶,放到史屯村东北角地里一个坑里,用草盖住,然后我俩去郉某某家了,第二天我俩还有郉某某骑一辆二轮电车,拿一个编织袋到史屯坑里装三块电瓶,俺三个人一块到关堤新延路边一收破烂的卖了,至于卖多少钱我不记了,后来剩下一块电瓶我没去弄,不知道咋处理了。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马某某从猪场网吧里步行出来到小火车站附近一农户,那家没有街门,当时往屋里去的台阶比较高,马某某一压屋门锁把手,门开了,然后俺俩进到屋里,在客厅东边窗户跟前放着一辆自行车式的有三、四成新的电动车,车篓是白色的,没有车钥匙,车也没上锁,马某某把车推出来,下台阶的时候,我在后边拽住车尾慢慢下来,然后把车推出来,我俩替换班儿蹬着带着对方,到郉某某家停了几天,电瓶充不进电了,后来这辆车咋处理了,我想不起来了。

20、被告人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天都冷了,后半夜我和马某某步行走到古固寨三王庄村一户人家,马某某趴到院门往里看了一下对我讲在外面看着人,马某某就跳到院里有三五分钟时间,马某某从里面把院门打开,推出来一辆红色90型摩托车,有五六成新,钥匙在车上了,我俩推出一段路,马某某就开车带我走到半路,我俩把摩托车牌号弄掉,扔到路边地里了,我二人就往我家了,早上我和马某某骑摩托车到小店找到冉某某,让他帮忙把车卖了,马某某就去上网玩了,我和冉某某到小店街里废品收购部里把车卖了200块钱。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冉某某、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冉某某、郉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冉某某、郉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冉某某、郉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郉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决被告人郉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星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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