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1988年11月10日夜晚2点钟左右,王秋风和丈夫段延召忽然听到有人用脚踢门叫开门,有手光灯向里照。段延召问是谁,外面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来调查情况的。后来段延召起来去开门,王秋风也穿了衣服。门开后进来了三个人,都穿着警服,戴警帽,扎腰带,一个是高个子,其余两个中等个子。进来人后,高个子先把屋里看了一遍,问是段富印不是,段延召说不是,高个子说他不老实,边说边把段延召推着出去。出去约四五分钟,其婆母张素莲隔门叫王秋风给段延召取衣服,王秋风从衣柜里取了一件棉袄从门缝送出去,张素莲接住了。段延召穿上棉衣就被他们推着走了。王秋风把钥匙给张素莲时,钥匙被高个子一把夺走。他们走后,王秋风出去问其二个妹子人走了没有。老三妹子说人没有走,他们不是公安局是要钱的。这时听到那些人又回来了,王秋风赶紧回去。这次,低个子那个人站在大门口,王秋风和段延召坐在后墙床沿上,高个子站在屋中间。高个子男的说“快取钱。”王秋风说没有钥匙。高个子把钥匙掏出来打开抽屉,把里面大约二千元拿走。高个子拿上钱抱怨几句就走了,他们走后,王秋风把门插上,和段延召一直坐到天明。 7、证人张素莲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0日晚上大约一点左右,张素莲丈夫段富印不在家,张素莲在家睡觉,突然听到有人跺门,张素莲询问时,外面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让快开门。门开后,他们将段延召推到屋里,他们用手电照住段延召,并威胁让打开柜子,其中矮个子人用手铐铐住张素莲。在其哀求下,打开了张素莲手铐,三人带段延召一人离开,并声称:三天后到县公安局领人。过了一会,他们又带着段延召回来,段延召先后两次从抽屉内取出现金2000元交李书民,得款后仓皇逃离现场。 8、证人段燕花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0日晚上,段燕花看到三个穿警服的人进到他家院子里,威胁段延召及张素莲,通过暴力逼迫手段抢走钱的事实。 9、证人郭福生(宜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1日上午八点,值班的郭福生办公室来了四个人,三个人穿着警服,一个人穿着便衣,穿便衣的说是洛宁县公安局的,坐出租车到西边韩城车出事了,后经郭福生检查治疗。 10、证人叶武汉(宜阳县医院外科实习医生)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1日上午七点三十分以后,有二三个穿警服的公安人员送了一个司机到宜阳县医院治疗,当时司机昏迷,左大腿骨折,面部也有伤,听口音警察像是洛宁人。 11、证人杨运通(出租车司机)的证言 1988年11月10日晚上七点四十分一个穿警服外套公安风衣的人联系他载着四个人到洛宁,其中2个人是洛宁人,到达目的地后车停下,四人全部下车,过了20分钟,带路的洛宁人又回来让司机向前开了大约1公里,大概一个小时其余三人回到车上便开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12、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平面图 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3、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暂扣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有手枪式电警棒一支、三棱刮刀一把、单刃刀子一把、带套双刃匕首一把、不锈钢手铐一副。被扣押物品有警大衣两件、旧警裤一条。 14、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李耀祥没有犯罪前科;2014年7月12日23时17分许,兰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核实摩托车驾驶员李耀祥是批捕在逃人员。其本人对1988年11月在河南洛阳洛宁的抢劫案供认不讳。因被告人李耀祥交通事故受伤,直到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15、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89)宁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同案犯李书民、张建平、张耀民于1989年4月29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16、被告人李耀祥的身份证明 被告人李耀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洛宁县西山底乡中方村九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祥伙同他人,冒充公安人员,携带械具、警具入户抢劫,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耀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耀祥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