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白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6、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和范某某、范某甲三人从县医院将宋某某带至公司,下午14时许,宋某某讲医院有个病人等着其去送药,范某甲和范某某两人陪同宋某某一起赶回了县医院。15时30分,宋某某、范某某

6、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和范某某、范某甲三人从县医院将宋某某带至公司,下午14时许,宋某某讲医院有个病人等着其去送药,范某甲和范某某两人陪同宋某某一起赶回了县医院。15时30分,宋某某、范某某、范某甲回来后,白某某跟宋某某商量还钱的事,但是没结果,后就让其和范某甲、范某某一起跟着宋某某,不让宋某某逃跑,宋某某则在办公室坐着打电话借钱。到19时的时候,宋某某还没有借到钱,其和其他人就带着宋某某到外边吃饭,后又到普罗旺斯酒店开了房间,到房间后宋某某就睡了。22时左右,白某某酒后带着范某甲一起回到房间,在商量还钱的过程中,其看到白某某用手在宋某某的右脸上扇了一耳光,还威胁说要在医院里给宋某某拍照发到网上,后其一行人带着宋某某到县医院广场东边的公示栏给宋某某拍了一张照,在上二楼的楼梯口拍了一张照,在二楼内科门诊门口照了一张照,三张照片都是范某某的手机照的。照完后又回到县医院大厅的门口,白某某和宋某某在商量还钱的事的过程中,警察到了,将其一行人带至派出所。宋某某从被带至公司到被警察解救中间有12个小时左右。

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4日22时21份,宋某某前妻李某某报警称,其前夫宋某某被人控制并索要5000元。锦屏派出所接警后,以问事为由得知宋某某与白某某等人在宜阳县人民医院广场。锦屏派出所樊兴辉、韩奇帅带领四名协警到现场后发现白某某等人正围着宋某某,不让其离开。民警依法将白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白某甲、范某甲五人口头传唤至锦屏派出所调查。

8、照片证明:2014年11月24日白某某等无人在对宋某某的非法拘禁过程中,范某某用手机在普罗旺斯宾馆307房间、县医院广场分别拍摄宋某某照片2张。

9、谅解书证明:宋某某自愿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白某某出生于1982年5月23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白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白某某系初次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处以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克文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