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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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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二审 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 二审 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上诉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栗某某并未踢到韩某某右侧肋

二审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上诉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栗某某并未踢到韩某某右侧肋部,不能认定韩某某肋骨骨折与栗某某击打有必然联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栗某某在多次供述中均认可把韩春英推倒后朝其右侧胯部踢了一脚,证人赵某某、徐某某也证明栗某某朝韩某某右侧肋骨上踹了一脚,韩某某陈述也证明被踢中肋部,栗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此亦无异议,其供述的右侧胯部与右侧肋部部位相近,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能够印证一致,应当认定韩某某肋骨骨折与栗某某击打有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栗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栗某某、杨某某与韩某某、安某某因琐事发生撕扯,双方对事情发生的起因均有一定过错,但在韩某某倒地后,栗某某又朝其肋部踢了一脚,致其轻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韩某某病历存在严重瑕疵,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鉴定存在严重错误,不应作为裁判的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案案发后,栗某某对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轻伤鉴定结论不服,原审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韩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并征得了栗某某的同意,该中心作出京正(2014)临伤鉴字第418号司法鉴定书,证明经重新鉴定韩某某右侧6、7、8肋骨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二审根据栗某某的异议及申请通知鉴定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了说明,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某某系退休工人,未提供有其他收入的证据,亦未提供交通费相关票据,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栗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因琐事发生撕扯,对案件的起因均有过错,可适当对栗某某从轻处罚。栗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韩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合适。上诉人栗某某与韩某某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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