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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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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等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某、于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某、于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明献

代理审判员 吕 冰

代理审判员 田庆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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