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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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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连、李玉梅、金华平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我去许昌县蒋李集镇赶会,我路过蒋李集镇镇政府时,看见里面围了一大群的人,我就进去看热闹,走到镇政府大院里我看见我们村的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个人正在殴打蒋李集镇派出

20、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我去许昌县蒋李集镇赶会,我路过蒋李集镇镇政府时,看见里面围了一大群的人,我就进去看热闹,走到镇政府大院里我看见我们村的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个人正在殴打蒋李集镇派出所的民警,现场乱的很。

21、证人金某丁证言:今天上午(2014年10月29日)上午快10点的时候,我看到蒋李集镇政府院里围了好多人,院子中间有四个人,三女一男。其中一个女的坐在那个男的身后,手里拽着那个男的上衣,把那个男的上衣拽开,露着肚子和胸口;那个男的躺在地上,另外两个女的也在那个男的两边躺着,一边一个,右边的拉着那个男的胳膊,左边的拉着那个男的裤子。只听三个女的说眼疼。

22、证人李某某证言与被害人訾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23、证人阎某某证言:今天上午9点,蒋李集镇下寨移民村党支部选举要在政府院南边二楼举行,当时我,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建立、陈某某还有派出所民警訾某某等人在一楼维持秩序,现场有很多下寨村村民在楼下,因为是支部选举,非党员不能在场,选举刚刚开始,楼下的群众都大声吆喝要上去,其中有两名穿红色衣服的妇女和一名穿白毛衣的妇女在现场很活跃,这三名妇女都说:“我们得上去,不能选”,并嘴里说些不干净的话,我们在场的人员就给他们解释:“根据《选举法》和《组织法》有关规定,这是支部选举,非党员不能参加”。但是这些人不听,这三个妇女带着头,后面跟了很多村民,非要进入选举会场,民警訾某某和我们一直在前面拦着,这三个妇女领着人已经冲到一楼半了,我们也拦不住了,眼看局面将失控,民警訾某某用辣椒水朝上空喷了一下,其中一个穿红色上衣倒下并说民警打人啦。另外一个穿红上衣和白毛衣的妇女上前拽住訾某某,并将訾某某拽倒不放,我们就上前制止,并说:“你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他们根本不听,并且拽住訾某某更紧,当时有很多群众,我们也劝不开。我们上前劝,这些群众还骂我们,并将我们推到一边,最先躺地下那个穿红上衣妇女起来拽住訾某某的腰并将訾某某的屁股露了大部分,訾某某躺在地上双手一直拽住自己的皮带,这个妇女还不停的用高跟鞋踢訾某某的下肢,那个穿白毛衣的妇女坐在地上拽住訾某某的双肩,另外那个穿红上衣的妇女拽住訾某某胸部的衣服,致使訾某某的胸部和腹部裸露在外面,这种情况持续有半个小时,我看到訾某某浑身发抖,怕出现意外情况,我们打了120,等120过来,经过我们的解释,他们三个妇女才松手,我们将訾某某架到120车上,我们当时怕躺在地上的那两个穿红上衣的妇女受凉,让她们也坐120走了。

24、证人刘某某、李某、张宪营、陈某某、金某某、耿某某、郭建立均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的时候,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部分村民在蒋李集镇政府阻挠村支部选并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

25、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9日上午,我和我村的村民事先知道今天要在乡政府选举我村的支部书记,我就和本村的村民金某甲等人去了乡政府,因为我们村民有事情向乡长和书记反映,但乡长和书记都不下楼,有警察在楼梯口维持秩序,村民开始起哄,警察不让上楼,前面的村民就开始和警察争吵,我看见警察不知拿了个什么东西向金某某和杨某某脸部喷了一下,金某某和杨某某就死死拽住刚才向她们两个脸部喷东西的警察,其他警察上来劝阻,但是金某某和杨某某不松手,接着他们三个人就都倒在了地上,当时村民多,场面乱,有人吆喝着警察打人了,我挤出人群冲到乡政府二楼一个大办公室,大办公室里好像正在进行选举我村书记的事情,我看见我村的代理书记金某某,就对着她嚷了几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劝我离开,我不走,我就坐在办公室的椅子上一直说“今天选举就是整不成”。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有大批的警察过来,把我传唤到许昌县公安局了。

26、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9日上午8点多,我去蒋李集镇的一家大超市玩,看见我村的人都去了镇政府,我也跟着去了。村里的人都在说“村里遗留的问题没解决,咱们去找他们说说”,我在镇政府等了一会儿,看见我们村的人都往镇政府楼上去,楼梯口有四五个警察在维持秩序,好多群众热闹着要上楼,群众就往上挤,群众就用手推着民警的身体往后推,想把民警推开不让阻拦我们上楼,具体民警说了什么我也没听清,当时一个男的手时拿一个黑色的瓶子喷了几下,当时我感到眼睛疼睁不开眼,于是我躺到楼道口那儿休息了半个多小时。镇政府的人给我说让我去洗洗就好了,我就去镇政府院内的水管处洗了洗,之后就直接去二楼会议室了。

27、证人金某证言:今天早上8点多,我们村党员在镇政府二楼开会,我和熊六娃等人在楼下站着说话,看到我村的五六个妇女从我们村党员开会的楼西头往二楼上,一楼进口处被四五个民警拦住了,那些妇女就和民警吵起来了,强行往楼梯上走,民警看拦不住了,不知哪个民警朝强行上楼的妇女喷了什么东西,那些妇女拉着其中一个民警拉到楼前的空地上,随即其中的三个妇女拽着民警躺在地上,民警也被她们拽倒在地,我没看到他们相互打架,后来一个民警和三个拽民警的妇女被120车拉走了。

28、谅解书、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訾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29、许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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