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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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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⑵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2012年十月初二,经媒人刘某丙和老申介绍其认识了位邱一个叫李某丁的女子,在李某丁家见面,他给了李某丁见面礼200元,到十月初五约定李某丁他们来看房,李某丁和老刘、老申及一个司机他们

⑵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2012年十月初二,经媒人刘某丙和老申介绍其认识了位邱一个叫李某丁的女子,在李某丁家见面,他给了李某丁见面礼200元,到十月初五约定李某丁他们来看房,李某丁和老刘、老申及一个司机他们四个人去了刘某丁家,媒人说算是给他俩介绍好了,以后的事让他们俩自己谈,媒人还说得给李某丁600块钱,后来把李某丁叫出来,他把600块钱给了李某丁,吃过饭后他们都走了,再往后给李某丁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也找不到她了。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还有: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其没有诈骗,第二起对方只给了其3000元,其他三起都没有给其钱,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刘某乙、姚某某手写证明的复印件以及证人马麦成等人证言,以证实其没有收被害人的钱。其辩护人辩称延津县位邱派出所对本案不具备侦查权限,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出示了二审期间由公安机关重新调取的证人刘某乙、姚某某的证言,以证实经对上述证人重新询问,其均证实原来向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客观属实。检察员出庭意见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其没有诈骗,第二起只给了其3000元,其他三起均没有收被害人钱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以结婚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樊某某、刘某丁陈述,证人范某某、赵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充分证实。关于其提供的证人刘某乙、姚某某手写证明的复印件以及证人马麦成等人证言等证据,经查,不足以否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辩称延津县位邱派出所对本案不具备侦查权限的辩护理由,经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延津县位邱派出所系延津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属于县级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其接受延津县公安局的领导依法调查案件搜集证据,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管辖问题,本案侦查程序并无不当,故辩护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喜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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