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诉人李某甲在案发后救治被害人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且其亲属在民事判决的基础上自愿替李某甲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5万元,同时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上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上诉人李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上诉人李某甲宣告缓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