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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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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王甲人民币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王甲人民币95368.9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丙春

审 判 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田照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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