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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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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宋坤峰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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