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吴天柱王国峰张根学宋学中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7、证人于某乙、姜某某、张某乙、吴某乙、罗某某均系王某某、毛某某承包禹亳铁路时的施工工人,均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到张某甲承包的禹亳铁路段阻工闹事,殴打张某甲、苏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7、证人于某乙、姜某某、张某乙、吴某乙、罗某某均系王某某、毛某某承包禹亳铁路时的施工工人,均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到张某甲承包的禹亳铁路段阻工闹事,殴打张某甲、苏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事实。

8、证人王某乙、甘某某、王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2013年年初期间,禹亳铁路许昌县苏桥镇标段的承包商是中铁三局,后因中铁三局进度问题,经协商中铁三局退出该工程。2013年5月底,中铁三局已清理欠款和禹亳公司的债务纠纷问题,并不欠雷某某的钱。后禹亳铁路有限公司将该标段承包给河南铁建,张某甲系该标段承包人。张某甲带领工程队施工期间雷某某找人到张某甲承包的施工工地阻工,并到河南铁建项目部要求终止河南铁建与张某甲签订的劳务协作协议,由雷某某修建禹亳铁路的工程。

9、辨认笔录,经被害人辨认,确定吴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即案发当天阻工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为人。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协议声明一份,证明雷某某曾与王某某、毛某某协议约定,由王某某、毛某某协助雷某某向中铁三局、禹亳公司索要欠款,期间产生的费用与法律问题均由雷某某负责。

12、债权债务结清协议、收到条,证明雷某某与禹亳公司、中铁三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已于2013年5月15日结清。

1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三份,证明吴某某曾于198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张某甲、苏某某、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张某甲、苏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5、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宋坤峰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