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玉叶非法所得1460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常 伟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