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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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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证人李某某证言:早上听着外边有人吵架,听着是白某某和林某甲,后来又听着像是打架哩,出来看见白某某和林某甲的老婆小丽正在撕拽哩。我胆子小就回屋了,一星期前小丽说她头晕吃不下饭早上,我说咋了?她说是怀孕

证人李某某证言:早上听着外边有人吵架,听着是白某某和林某甲,后来又听着像是打架哩,出来看见白某某和林某甲的老婆小丽正在撕拽哩。我胆子小就回屋了,一星期前小丽说她头晕吃不下饭早上,我说咋了?她说是怀孕了。

证人林某证言:今年6月份一天,林某甲和刘某某来到我诊所,说是刘某某怀孕了,想做个B超检查一下,是我开的单子,但刘某某没在俺这儿入合作医疗,当时开的B超单显示的是她婆子孙桂枝的名字,年龄是刘某某。

证人熊某某证言:今年6月18号下午几点记不清了,有一个女的叫刘某某在俺这就诊。当时我诊断她是不全流产,给她打了一针缩宫针,开了两盒妇炎净之后,就让她走了。

证人王某证言:6月19日上午,一个女的拿着彩超单和住院证找我,说是和别人生气了,受伤了。我看彩超单是我院6月18日做的不全流产。我说做个清宫手术就行了,不需要住院,但刘某某要住院,我就安排她住院了。下午给她做了清宫手术,6月20号上午办理了出院手续。做手术这个事是刘某某做了多长时间之后,刘的丈夫林来医院找我复印病历说是要打官司用,我才记住这个事了。听俺医务科的领导说,有人要告我给刘某某做假流产,我根本就不认识刘某某,再说我有我的职业道德,我不会给任何人做假流产。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彩超诊断报告单及召陵区中医院召陵镇卫生院彩超报告单各一份。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显示刘某某住妇科病房,床号51,住院号14006689。

住院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收费凭据、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物证鉴定室(2014)3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1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伤者刘某某外伤性难免流产事实存在。刘某某的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与相邻商户林某甲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厮打,被害人刘某某参与打斗,被白某某踢伤左下肢,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难免流产,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且有住院病历、彩超报告、证人证言在卷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否认与刘某某有肢体接触,对法医鉴定及住院病历均持异议,辩称刘某某流产与己无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拒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其二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的二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事发当天早8点结束,至下午6个小时内不排除刘某某有其他情况导致流产。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白某某无罪。经查,事发后,公安机关曾二次对刘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不能排除白某某踢伤刘某某系外力作用导致流产,亦不能合理排除刘某某参与厮打的冲突行为同属外力作用的一部分。因此,白某某、刘某某双方的冲突争斗行为在法理上针对胎儿流产的事实,均与之有因果关系。鉴于刘某某刚怀孕月余,白某某并不知情,无伤害腹中胎儿的主观恶意,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及被害人住院病历,有鉴定人刘某甲及主治医师王蓉当庭阐明诊疗过程,召陵区人民医院所做清宫手术与法医鉴定相吻合,是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被告人及其二辩护人所持异议无相悖鉴定、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亲属3人到庭作证,因与被告人均有亲属及利害关系,所做证词经当庭质证,公诉人提出质疑,本院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林某甲、林某乙证言,因各系原、被告配偶,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出质疑,本院亦均不予采信。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有参与打斗情节,导致流产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显失公平。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原告住院2天,医疗费1633元,因住院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390元(交通费无提供票据,不予支持),共计2023元。被告承担1011元,原告自行承担剩余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白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张泉河

审判员  高欣欣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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