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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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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建国判决书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建国向许某某承诺承包郑州市航海路中州大道南三环的德佳奥迪4S店的钢结构工程的事情,当时我在我老板的办公室,我听到李建国承诺说,郑州市航海路中州大道南三环处的德佳奥迪4S店钢结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建国向许某某承诺承包郑州市航海路中州大道南三环的德佳奥迪4S店的钢结构工程的事情,当时我在我老板的办公室,我听到李建国承诺说,郑州市航海路中州大道南三环处的德佳奥迪4S店钢结构工程的事情让我公司来做。

四、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白金卡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1日分别在郑州市酒佰汇商贸有限公司支出20000元,在法尔诗服饰支出30000元

2、银行承兑汇票,证明,许某某给李建国20万元的承兑汇票。

3、钢结构图,证明,李建国给许某某的钢结构图。

4、谅解书,证明,2014年6月17日许某某给李建国出具的谅解书

5、退款协议,证明,2014年6月17日与担保人李建好达成的退款协议。

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发还给许某某10万元

7、户籍证明,证明,李建国1984年2月25日出生,犯罪时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8、无犯罪前科证明,证明,李建国无前科。

9、到案经过,证明,李建国被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案件侦办大队。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建国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建国诈骗凡某某的5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国诈骗凡某某5万元钱的事实,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不能完整的证明被告人李建国诈骗凡某某5万元的过程,只有被害人凡某某的陈述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国诈骗凡某某5万元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李建国系被被害人许某某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国诈骗凡某某5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建国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建国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李建国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2)李建国系初犯、无前科,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3)部分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建国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国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前科、初犯、部分退赃,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许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师 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海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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