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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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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甫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12.证人张某甲证述,王亚甫是我的姐夫,我姐和我姐夫有事外出,我在这儿住着主要是照顾两个外甥。听说王亚甫去郑州要账了,我姐去北京进修学习了。大约是今年的三月底吧,到现在我一直没见过他,我把你们来的事打电

12.证人张某甲证述,王亚甫是我的姐夫,我姐和我姐夫有事外出,我在这儿住着主要是照顾两个外甥。听说王亚甫去郑州要账了,我姐去北京进修学习了。大约是今年的三月底吧,到现在我一直没见过他,我把你们来的事打电话给王亚甫说了,王亚甫说他给你们联系,不知道他联系没有。

1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王亚甫给我邻居刘某乙说认识矿务局工资处的“刘某甲”,可以办理矿务局招工问题。2012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我和女婿穆某某在十矿家属区南侧,交给王亚甫五万元现金让其给我儿子安排到十矿上班。2012年5至9月王亚甫一直说正在办理,10月以后联系不上王亚甫。10月的一天,我到矿务局工资处打听,工资处的人说就没有“刘某甲”这个人。矿务局安装处赔偿过王亚甫8000元,我拿到钱后给了王亚甫4000元,剩下的4000元作为我给王亚甫建水池子的劳务费抵给我了。王亚甫没有退回给我儿子安排工作的钱。王亚甫曾经两次带着我到开源路南段路东的一家属院找“刘某甲”,但这两次都没敲开门。给钱之后王亚甫没有带我见过任何人。之后我还去过所谓的“刘某甲”家,开门的是一个老太太,根本就不认识“刘某甲”。

14.被告人王亚甫供述,2011年,陈某甲让我为其儿子陈某乙找工作,我就找到我的朋友马某甲,他给其任五矿劳资科科长的哥哥马某乙联系。我先是以陈某甲的名义给马某甲打了五千元钱,没有打条,之后由陈某甲和马某甲直接联系安排工作。后来陈某甲告诉我,工作已经安排好了,已去梨园矿工资科报到了。大概3个月时间,陈某乙还没有上班,陈某甲告诉我陈某乙的工作掉了。之前给马某甲5000块钱,陈某甲说以后给我。之后陈某甲一直联系我问工作的事,我和陈某甲及陈某乙到五矿找到马某甲的哥哥,马某甲的哥哥答应问过之后再说。大概1个月的时间,马某甲的哥哥答应春节前后上班,需要五万块钱,办成之后给钱。2012年5月份,陈某甲及其女婿穆某某又找到我,想着把办事的钱给马某甲的哥哥,马某甲的哥哥当时不同意要钱。当天在新华路平安大道立交桥附近,陈某甲把办事的五万块钱给我,让我想想办法把钱给马某甲的哥哥。三五天后,陈某甲找到我在十矿居住的地方,要我打个条,我就给他打了个条。这五万元钱我一直没有给马某甲的哥哥,因为马某甲的哥哥不要。我花了几千块钱,剩下的放在了家里。2012年7月初的时候,陈某甲陈某乙要我把五万元钱退了。陈某甲及其女婿张某乙、穆某某、儿子陈某乙找到我在市区绢纺厂家属院的家,要求我退钱,当时我拿出来9000块钱给了他们,张某乙又在我家搜出来1800块钱,这些钱是张某乙拿走的,当时没有打条。事后我给上徐村的刘某丙打电话说了这事。又隔了四五天的时间,我从朋友和亲戚那儿凑了26000块钱或者是33000块钱,具体多少钱我也忘了。我给陈某甲联系来我家拿钱。陈某甲及其女婿穆某某到我家,我把钱给了陈某甲,事后我还给上徐村的刘某丙打了电话,把给陈某甲钱的事告诉了她。2009年或者是2010年,矿务局安装处赔偿了我8000块钱,当时是陈某甲签的手续,赔偿的8000块钱到现在陈某甲也没给我,加上我前后给陈某甲及其女婿张某乙的钱,我算着有五万多块钱了,我就决定不再给陈某甲钱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王亚甫既无欺诈故意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甲交付50000元时并非基于认识错误的意见,经查,通过本案被害人陈述及各证人证述等证据能够证实王亚甫虚构了“刘某甲”并谎称其系中平能化集团领导,以能为陈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陈某甲现金50000元的事实,其收取现金的理由系故意虚构事实致使陈某甲陷入认识错误,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亚甫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向陈某甲偿还的款项已超过50000元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王亚甫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李沛喆

人民陪审员  张琼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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