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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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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亮、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为索要赌债,共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石红亮指使他人将2被害人非法拘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某负责看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亮、常某某为索要赌债,共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石红亮指使他人将2被害人非法拘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某负责看管2被害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红亮、常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2被害人进行殴打,致2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石红亮的辩护人关于2被害人赌博作弊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除石红亮陈述2被害人作弊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红亮的辩护人关于石红亮未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述及常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了石红亮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红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红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沛喆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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