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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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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某镇中原油田采油一厂10#站北的15—106号油井输油管线上用手摇钻、抱箍打孔一处,引黑色高压管100余米至某甲家废院子内盗窃原油1000斤。几日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某镇吴家庄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25—110号油井输油管线上用手摇钻、抱箍打孔一处。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报案材料、油藏经营管理二区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人为盗放原油,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某镇中原油田采油一厂10#站北的15—106号油井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引黑色高压管100余米,盗窃原油1000余斤。几日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某镇吴家庄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25—110号油井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今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和王某某、穆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在采油一厂10号站的油井输油管线上用手摇钻打了一个孔,抱箍上带有一个直径6公分的球阀,在阀门后接上直径6分的高压塑胶管,沿着小河引了100多米,引到了一个废院子的东墙外边,我们在那里用编织袋盗窃原油,当天一共偷了15袋原油,每袋60多斤,一共1000斤左右。当天晚上我开车把偷的油卖到某某乡卢家村一个炼油炉上了,每斤1.1元,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我分给张某乙、王某乙每人80元钱,剩下的钱都是我的。去时我准备了手摇钻、抱箍、阀门、黑色高压塑胶管等工具。过了几天,我和王某某、穆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在某某镇吴家庄村东紧挨村边的采油一厂油井井场内的输油管线上又用抱箍和手摇钻打了一个孔,我用手摇钻钻的孔,他们四个在旁边给我帮忙,打好孔后我们在阀门后边接了1米多黑色高压塑胶管,但这次没有偷成油,放出来的都是水,我们就回去了。我隔十多天就去看看这个孔是否被发现,现在这个孔还在那里。

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26日,巡逻人员在10#计量站东50多米,发现不法分子在15—106井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卡子后接100多米管线偷油,巡逻人员将卡子掐除,公安人员将放油管线收缴。

3、油藏经营管理二区证明:证实2014年8月26日,在距10#站东50多米处掐除不法分子在15—106井输油管线上卡子做的窃油暗眼一处,收缴窃油管线100多米。文25—110是油藏经营管理二区8#计量站所管辖的一口抽油机井,该井自2014年7月25日作业完至今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4、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2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及照片、补孔证明、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东丽

审 判 员  王东霞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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