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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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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于2014年8月1日供述:2010年夏天开始经营店名是“徐兵玩具店”。主要就是我管理,我招的有店员,店员不干了,我再招。我不在店里时是俺闺女在店里看着,俺老婆是在店里给他们做饭的。遥控玩具车、摇铃、遥控飞机、

于2014年8月1日供述:2010年夏天开始经营店名是“徐兵玩具店”。主要就是我管理,我招的有店员,店员不干了,我再招。我不在店里时是俺闺女在店里看着,俺老婆是在店里给他们做饭的。遥控玩具车、摇铃、遥控飞机、积木、玩具手机、玩具娃娃、玩具枪只卖过一次,卖给驻马店的那个人了,是去年天冷的时侯。驻马店的生意伙伴到我门市买货我才认识他的。驻马店生意伙伴就他一个人。他和我大小差不多,他也不胖、他的个子比我高一些。我前面说把玩具枪卖给驻马店的一个人,我一共卖给他有五件玩具枪,有三四种,有十多元的机枪大概有四十公分左右长,还有带转盘的机枪大概也有四十公分左右长,还有手枪。卖给驻马店的玩具枪有几块的和二十几元的不等。长的玩具枪有纸盒包装。每箱装有几块一支的是三十支装的,长的是二十支装的,长的带盒子。我是从广东汕头市澄海区塑料城的阿涛那进的,阿涛的门市店名是“铭达玩具”店。大门有四个,方向我说不上来,我在那里迷向,大概是去年夏天。我进了八箱,我五箱卖给驻马店那个人了,三箱我在店里零卖了。是通过澄海那边的货运部运到我们当地的货运部,再由货运部送到我门市的,我原来的笔录中说到,问阿涛有没有打胶弹的玩具枪,他说现在查的严,厂家不生产了,我进的八箱玩具枪,就是不生产的那些玩具枪。

(2)被告人魏小进2014年7月7日供述:我在驻马店市金三角小百货市场卖玩具枪三四年了,主要经营玩具、玩具枪的批发。在安徽省阜阳市光武镇玩具市场一个叫老徐的地方进的货,在过春节前后才有卖玩具枪的。购进后,我进行批发,我进的货有30件左右的玩具枪,货款18000元左右,在春节期间批发出去8-9件,剩余的在我的门市里面,今天你们民警收缴的就是我没有批发出去的货。

这几年从老徐那里进的货有三四次,每次2万元左右,大概30件左右的玩具枪。进的有长枪、短枪、塑料子弹,大部分都是黑色的塑料制品,看样子像真枪,平时说的“仿真枪”。其他地方没有进过玩具枪。

今天你们带我去我门市那个姓朱的老汉,这几年从我门市批发有三四千元的玩具枪,每次都是年前来批发回去卖。

2014年7月13日供述:我从老徐那里批发有120件左右的玩具枪,价值7-8万元左右,有长枪、短枪、塑料子弹,还有一些安装电池的枪,种类比较多。我店里的R6138狙击之王比例重型气弹狙击枪和外包装盒上为P-1978D枪都是在2014年春节前从安徽老徐的门市进的,P-1978D枪每支67元,每件6支;R6138狙击之王每支40元,每件6支。都销到哪里不知道,比较贵,来买的不多。

5.鉴定意见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痕)字(2014)9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魏小进销售的仿真枪(3支狙击之王R6138)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附,检验枪支的检材照片10张。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痕)字(2014)10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魏小进销售的仿真枪(3支P-1978D)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附,检验枪支的检材照片9张。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痕)字(2014)11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魏小进销售的仿真枪2支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附,检验枪支的检材照片8张。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痕)字(2014)16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魏小进销售的仿真枪(23支)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附,检验枪支的检材照片36张。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014年7月13日魏小进对1-12张照片进行辨认,是我在安徽省光武镇一个叫老徐处购买的仿真枪,就是9号照片这个人,经核对,9号就是徐涛。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进违反国家规定,从被告人徐涛处购买仿真枪支,经鉴定其中有31支属于枪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小进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进的涉案枪支系从他人处购买,其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同时辩称,被告人魏小进构成投案自首及立功,本院认为,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时,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初步掌握,只不过在等待鉴定结果予以确定;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魏小进的供述锁定另一犯罪嫌疑人徐涛,但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因此,被告人魏小进的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及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小进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应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涛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被告人魏小进处查扣的枪支就是被告人徐涛所卖的枪支,经查,被告人魏小进供述该部分枪支系从被告人徐涛处购买,被告人徐涛也供述与被告人魏小进有业务关系,且供述系从广东汕头市澄海区“铭达玩具店”进的货,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本案涉案枪支系被告人魏小进从被告人徐涛处购买,因此,被告人徐涛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同时辩称,本案涉案枪支的鉴定存在缺陷,鉴定书中显示的鉴定人及复核人应当附加其相应的鉴定资质及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经查,鉴定人、复核人、鉴定单位均具备相应资质,该鉴定结论能够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二被告人买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仿真枪支,经鉴定二被告人所经手买卖的仿真枪中有31支符合枪支的性能,属于枪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买卖的枪支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被告人魏小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小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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