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上诉人张晓利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晓利及其辩护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巧 玲
代理审判员 刘 太 键
代理审判员 曹 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豪(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