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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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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故意杀人,裴艺博、裴玉恒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关于裴艺博和其辩护人所提裴艺博没有拉扯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裴玉恒和其辩护人所提裴玉恒没有伤害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宣告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韩、孙均

关于裴艺博和其辩护人所提“裴艺博没有拉扯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裴玉恒和其辩护人所提“裴玉恒没有伤害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宣告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韩××、孙××均证实刘浩捅刺被害人时,裴艺博、裴玉恒有拉扯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对刘浩的捅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共犯。裴艺博、裴玉恒的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原审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二人定罪处罚并判处其二人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根峰、袁凤霞物质损失,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浩、裴艺博、裴玉恒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裴艺博、裴玉恒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浩、裴艺博、裴玉恒的上诉理由及三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巧  玲

代理审判员 常    青

代理审判员 薄  金  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小莹(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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