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长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扶贫项目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范中营、崔红杰合谋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12000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骗取国家扶贫资金64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长岭、范中营、崔红杰、郑某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乔 静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