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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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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振阳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樊某某、毛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勒索数额巨大财物,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三被告的行为已构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樊某某、毛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勒索数额巨大财物,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樊某某、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樊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可酌情从重处罚,祁振阳、樊某某辩护人提出二被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对敲诈勒索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祁振阳辩护人辩称祁振阳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意见,本院查明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并无债务关系的于某某写下欠周某某巨额欠款237000元,在勒索过程中因于某某报案而未得逞。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均称敲诈勒索系受樊某某指使、授意,而认定樊某某是否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关键是受害人的陈述,于某某在案发后的陈述具有较高可信度,其陈述尚未受到外界干扰,完全是自己对案件全貌真实叙述,且在补充侦查当中又对樊某某是否参与做出了明确的肯定。故此本院认为樊某某参与敲诈勒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祁振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祁振阳、赵某某、周某某、樊某某、毛某某对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赵某某、祁振阳、周某某、樊某某、毛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振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四、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五、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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