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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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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献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献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献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献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献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其他请求依法不应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学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5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学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宾经济损失2244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宾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依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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