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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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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所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为14163.90元,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所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为14163.90元,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4457元/年)标准计算,为1943.29元(29天×67.01元/天),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为2307.24元(29天×1人×79.5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计算,为870元(29天×30元/天),营养费为290元(29天×10元/天),交通费根据其住院时间、地点酌定为580元(29天×20元/天),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南省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3755.27元(22398.03元×20×0.12),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计算,为2364元[(5627.73×6×0.12/4)+(5627.73×8×0.12/4)],共计76973.7元。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甲所驾驶的鲁PHN34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太平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北京太平财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若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李某甲和任某甲的经济损失按照双方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李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3838.03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8455元,李某甲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6348.8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甲52843元,李某甲电动车损失233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共计63298元;任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323.9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545元;任某甲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0949.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7157元,共计58702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63298元,赔偿任某甲5870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任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青次

审 判 员  张利娜

代理审判员  邵慧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德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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