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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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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4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4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杜某某近亲属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杜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杨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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